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信区饶嘉卫浴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2361121MACMBELJ61 |
法定代表人 |
徐诗平 |
地址 |
上饶市广信区前山村田敦组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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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饶环罚〔2024〕2-7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李扬(执法证号:14090015142)、陈教聪(执法证号:14090015144) |
违法事实 |
上饶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9日,上饶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广信区饶嘉卫浴厂现场检查,发现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露天堆放工业固体废物,未取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主要证据材料 |
1、2024年8月9日拍摄的广信区饶嘉卫浴厂现场10张照片; 2、2024年8月9日对广信区饶嘉卫浴厂厂长舒忠良制作了现场勘查、询问笔录一份; 2024年8月9日对广信区饶嘉卫浴厂厂长舒忠良提供的广信区饶嘉卫浴厂营业执照复印件、广信区饶嘉卫浴厂厂长舒忠良身份证复印件、法定责任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七章第一条第一款:未获得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第四章第一条第十款: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工业废物的规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我局于2024年8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饶环罚告〔2024〕2-7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在接到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
法制审核情况 |
已审核 |
集体讨论情况 |
通过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玖仟元整(¥1490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9-2 |
行政处罚机关 |
上饶市生态环境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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