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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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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15-05-29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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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项目招商引资

  奖励办法(试行)

  为适应经济新常态,抢抓新机遇,加大对工业项目引荐者的奖励力度,推进形成更为广泛的大招商格局,特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招商引资奖励对象是指为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引进工业项目的,在促成项目入园起到主要作用的引资人或引资单位。

  二、奖励标准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0.5-30亿元的工业项目,按单个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万分之五计进行奖励(税后),落户企业属世界500强和外资项目的奖励标准按上述标准的两倍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亿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奖励。

  三、奖励资金来源

  设立开发区工业项目招商奖励基金,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四、奖励申领程序

  1、开发区招商安商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工业招商项目奖励工作的调度、核算、协调和组织等工作,确保公平公正落实奖励政策。

  2、建立开发区工业项目招商信息登记备案制度。在项目签约后,开发区招商公司要在第一时间主动与引资人或引资单位签订委托招商项目协议书,并代为准备好相关认定材料(见附表)。若同一个项目先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引资人或引资单位进行招商,则以首次登记的招商信息或入园企业的确认书为准,只奖励给第一位的引资人或引资单位;若同一个项目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引资人或引资单位共同参与招商,则由共同引资人或引资单位人自行达成奖金分配协议后再予以发放,奖金额度不变。

  五、奖励主体

  开发区管委会授权开发区招商公司作为招商委托人按协议兑现奖励。

  六、奖励原则

  本奖励办法按照“成熟一个,申报一个;确认一个,兑现一个”的原则组织实施,由招商公司委托专业的会计事务所对项目的固定资产投入金额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评估,按照评估的实际到位资金额每半年兑现一次奖励。

  七、其他

  1、委托商会、协会、专业机构、办事机构等社会团体和组织招商入园的工业项目既可选择单个项目奖励,也可选择按开发区地方收益可用财力部分实行按比例奖励的方式予以兑现,具体奖励比例和时限“一事一议”。

  2、合作共建产业园、“飞地经济”产业园的入园工业项目,采取“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按照双方收益比例对招商代理人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不变。

  3、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4、本试行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201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