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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省、16市出台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电动汽车招商动力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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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17-09-01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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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省、16市出台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电动汽车招商动力充足
   众所周知,在产业发展过程中,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功不可没。尤其是补贴政策,对产业从无到有、从弱到强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2017年7月,北京、重庆、贵州、江西等4个省市及广州、成都、深圳、贵阳、柳州、广元、广安、宿迁、南京、厦门等10个市陆续出台了2017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除江西省、成都、柳州、广元、南京、宿迁等市的补贴标准低于中央补助标准的50%外,其余省市均按照中央补助的50%执行。
     2017上半年,共有黑龙江、江苏、山西、甘肃、上海、天津等6省市,杭州、温州、西安、福州、南通、深圳等6市出台补贴政策。其中,北京出台的是乘用车补贴政策,深圳出台的是公交车补贴政策。北京市出台了乘用车方面的补贴政策。
     截至目前,全国共有10个省、16个市出台了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具体如下,附件:2017年国家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
                    一、北京市
《北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商用车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北京市级补助金额按照中央补助的50%执行,商用车补助政策执行按量累计退坡机制。汽车生产企业申请中央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如补助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的60%,按车辆销售价格60%扣除中央补助后计算本市财政补助金额。
对车辆提供不低于3年或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期限,对动力电池、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提供不低于5年或20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期限。 
2017年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按照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确定市级财政补助标准,国家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顺义区新能源汽车(置换)补贴
▲ 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标准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政策执行。(北京市按照中央财政单车补助额的50%确定市级财政补助标准,国家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 在国家、北京市对新能源汽车补贴的基础上,顺义区对符合条件的燃油车主置换新能源汽车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台的补贴,置换补贴不超过车辆实际终端销售价格的50%。即:10万元/台以上车辆,给予5万元/台的补贴;10万元/台以下车辆,给予销售价格的50%补贴。
                           二、重庆市
《关于重庆市2017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明确,重庆市市级财政补贴标准为中央补贴标准的46%以内,市、区(县)财政补贴(各级财政补贴总和)不得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2017年重庆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目标为1.6万辆左右。
                             三、贵州省
《关于调整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政策的通知》表示,此次主要将中央财政和本省财政补助总额由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调整为50%,其他补助将继续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15]155号)执行,即对本省企业生产销售以及省外企业在我省区域内推广应用的符合有关安全性、动力性、维护保障等要求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50%给予跟进补助。
                                   四、江西省
江西省发布的《2017年江西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和奖励方案的通知》明确了2017年省级奖补标准。
补贴标准
1、新能源乘用车单车购置省级补贴额=2017年中央财政相应车型单车补贴额×15%(系数);2、新能源客车单车购置省级补贴额=2017年中央财政相应车型单车补贴额×15%(系数);3、新能源专用车单车购置省级补贴额=2017年中央财政相应车型单车补贴额×10%(系数)。
奖励标准
1、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一年内(指从元月1日到12月31日,下同)新能源乘用车销售量超过(含)5000辆,奖励200万元;超过(含)10000辆,奖励500万元,超过(含)20000辆,奖励800万元;奖励金额800万元封顶。
2、新能源客车生产企业一年内新能源客车销售量超过(含)200辆,奖励100万元;超过(含)500辆,奖励300万元;超过(含)1000辆,奖励500万元;奖励金额500万元封顶。
3、新能源专用车生产企业一年内新能源专用车销售量超过(含)500辆,奖励50万元;超过(含)1000辆,奖励100万元;奖励金额100万元封顶。
4、三电系统生产企业与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完成配套的,年配套销售额超过(含)5000万元,奖励100万元;年配套销售额超过(含)1亿元,奖励300万元;奖励金额300万元封顶。新能源整车企业采购了省内企业生产的三电系统,年采购额超过(含)5000万元,奖励100万元;年采购额超过(含)1亿元,奖励200万元;奖励金额200万元封顶。 
                              五、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明确,黑龙江省级补助资金采取省对市县(农垦总局)“以奖代补”方式下达。黑龙江省、市、县财政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同期中央财政补贴额的50%。
截至2017年6月末,我国正式出台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政策的地区共有12个,分别是:江苏省、山西省、甘肃省、北京市、上海市、杭州市、温州市、天津市、西安市、福州市、南通市和深圳市。从补贴的标准看,各地方都严格遵守中央要求,地方的补贴标准不超过国补标准的50%。
                            六、江苏省
车辆购置最高补助额度严格执行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规定,地方财政给予的补助资金不得超过相应车型中央财政补贴额的50%。省级财政购车补助资金清算和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申请工作另行通知。
                                     七、山西省
从2017年1月1日起,对山西省公告内车辆生产企业生产的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且实现终端销售的电动汽车,按照国家同期补贴资金的50%给予省级营销补助。同时,取消省级电动汽车推广应用补贴。
                                   八、甘肃省
2017年1月1日起,在甘肃省内购买的符合补贴申请条件的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调整为:省级财政按照调整后的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35%执行,市(州)、县(市、区)财政按照调整后的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15%执行,省、市、县补贴比例总和为中央财政补贴的50%。
同时,2017年1月1日之前在省内购买的符合补贴申请条件的新能源汽车,仍按照《甘肃省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即省财政按照调整前的中央补贴标准的35%补贴,市(州)、县(市、区)财政按照调整前的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25%补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购车价款的50%。
                                 九、上海市
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按照《暂行办法》有关标准核定本市财政补助金额。上海市对单车财政补助金额,不超过单车可获得中央财政补贴额的50%。
                                 十、天津市
新能源乘用车和专用车地方补助标准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中,国家补助标准的50%执行;新能源客车地方补助标准按照上述国家补助标准的25%执行。燃料电池汽车按照国补50%进行,对每款新能源汽车,国家和地方补助总额不得高于车辆指导价格的50%。
                     1、广州
《2016、2017年新能源汽车购置地方财政补贴标准的通知》指出,2016年与2017年地方财政补贴按当年国标1:0.5执行。要求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地方财政补贴,需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车辆获得行驶证的年度执行。
                     2、成都 
《成都市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指出,在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对在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新车,按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给予市级配套补贴。
新能源汽车在本市域内出行不受尾号限行限制。3年内逐步取消燃油货运车辆入城证发放(除认定的特种货运车辆外),纯电动城市物流配送车入城不受限。 
在成都市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在政府财政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点)首2小时免停车费;政府财政全额投资建设的驻车换乘(P+R)停车场每天7:00-19:00停车费用减半。
                         3、深圳
《深圳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明确,深圳2017年新能源汽车按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给予市级配套补贴(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未给予补贴)。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获得深圳市地方财政补助的新能源汽车,两年(含)内车辆牌照不得转出深圳市(以车辆注册登记时间为准)。
除了车辆给予补贴外,深圳市还给予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单个运营商在我市建设充电桩总功率达到8000KW,方可提出补贴申请;按照充电设施(站、桩、装置)装机功率,对直流充电设备给予600元/千瓦补贴,交流充电设备给予300元/千瓦补贴。
给予动力电池回收补贴,对于在我市备案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已建立动力电池回收体系的,给予专项用于动力电池回收补贴资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4、贵阳
《关于促进贵阳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实施意见》,贵阳市补助标准按照贵州省升级补助标准的100%进行跟进补助,国家、省、市补助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除中央和省级补助外,贵阳市补助资金按属地原则(车辆注册地)由市和所在区(市、县)财政按各50%的比例承担。
对于完成充电设施建设任务的企业,按照不超过总投资额度10%的比例给予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奖励。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中,外地品牌数量不低于30%。
                       5、柳州
《柳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指出,对产品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产品公告的柳州市行政区域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每款汽车产品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柳州市辖区(含柳州所辖县区)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生产企业,按其销售的列入推荐车型目录、在柳州市依法注册登记的桂B号牌新能源汽车产品数量,根据注册登记当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汽车生产企业用于对消费者购车的专项补贴,其中:2017年至2018年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40%,2019年至2020年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30%计算。 
对在柳州市区范围内公交车运营企业购置新能源公交车,按照购置当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公交车运营企业购置补贴,其中:2017年至2018年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50%,2019年至2020年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40%计算。
对提供公共服务的充电插座建设单位每个插座补贴500元,同一站点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协助业主报装个人用户充电设施的物业公司,给予每个充电设施200元的奖励。原则上对运营企业的公共充电桩按每千瓦时0.2元的标准补贴。
对享受柳州市新能源购置补贴政策的用户给予电费补贴。按照车辆年度实际行驶里程0.05元/公里换算给予每年不超过500元的电费补贴。
                           6、广安
《关于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购买纯电动客车、乘用车、专用车用于公共服务领域的,市级财政参照中央补助准标准按1:0.5给予配套补助。用于非公共服务领域的,市级财政参照中央补助标准按1:0.3给予配套补助。
未来广安新建公共停车场要按停车位的20%配套建设充电桩,新建住宅小区按停车位的20%并预留10%配套建设充电桩。对建设完成、通过验收并投用的充电桩,按每个300元给予补贴。 
2017年7月起,5年内,对新能源汽车还将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实行环保免检,减半收取停车费。新能源汽车用户在广安境内通过公共充电设施充电的,5年内免缴充电费。
                             7、广元
广元市政府发布的《广元市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八条措施》指出对2017-2019年新购置广元市生产的新能源纯电动汽车(二手车除外)的本市消费者(个人、单位用户),在中央财政补贴基础上,市财政按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25%再给予地方补贴;市外消费者在中央财政补贴基础上,再以销售收入税收市内留存部分作为补贴。
                          8、厦门
厦门市经信委发布《2017-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办法》,办法指出,新能源汽车购车按照中央财政同期补助标准的50%给予地方财政补助。
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行驶里程尚不达标的新能源汽车,应在达标后申请,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获得行驶证年度执行。
对新建的公用、专用充电设备,按直流充电设施495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150元/千瓦给予补助;对新建的公用、专用换电设备,给予设备投资额30%的财政资金补贴,补贴上限标准不超过:直流换电设施495元/千瓦、交流换电设施150元/千瓦。
                          9、南京
南京发布的《2017年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指出,新能源乘用车按国补1:0.5倍补助,省级补贴和市区级补贴总额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60%。
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
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不低于驱动电机额定功率的30%,且不小于30kW。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大于10kW但小于30kW的燃料电池乘用车,按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3000元/kW给予补贴。燃料电池汽车纯电续驶里程不低于300公里。
新建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财政资金对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6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900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补贴总额不超过180万元。
新建充电设施运营补贴,根据市充电设施监管平台数据统计,2017年度企业月均单桩充电时长达到20小时的,对通过2017年度验收的新建充电设施按交流充电桩每千瓦 2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300元给予补贴。
                                10、宿迁
《2017年宿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明确,新能源客车按照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30%比例核定给予补贴,新能源乘用车按照40%的比例核定给予补贴,新能源专用车(货车)按照20%的比例核定给予补贴,燃料电池汽车按照30%的比例核定给予补贴。
在充电基础设施方面,按充电桩充电功率对充电设施建设给予财政资金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6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900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补贴总额不超过120万元。
                            11、西安市
▲ 调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对单位和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公共服务领域按1∶0.5、非公共服务领域按1∶0.3给予地方财政补贴。地方财政补贴。
▲ 对新能源汽车继续免收125元/辆的牌照费。对单位和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财政补贴。
▲ 对具有西安户籍或持有《居住证》、近两年内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以上的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10000元/辆财政补贴,用于自用充电设施安装和充电费用。
▲ 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建设。市级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开辟绿色通道,简化报批程序。对建设完成、通过验收并正式投用的充电设施,给予充电设施实际投资(不含征地费用)30%的财政补贴。
                          12、温州市
对辖区范围内新登记注册的纯电动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的客车、乘用车、专用车(主要是邮政、物流、环卫等)、货车,以及燃料电池车,按照国家补助标准,给予1:0.5的配套补助。享受国家和地方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50%,如补助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50%的,按车辆销售价格的50%扣除国家补助后计算地方财政补助金额。
                        13、杭州市
消费者在杭州市购买新能源汽车,微型纯电动汽车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25%给予地方配套补贴,每辆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其余车型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50%给予地方配套补贴,其中: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每辆车最高补贴不超过3万元。享受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50%,如补贴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50%的,按车辆销售价格的50%扣除国家补助后计算地方财政补贴金额。
                          14、合肥市
▲ 购车补助。对单位和个人购买续驶里程(工况法)大于150公里的纯电动乘用车,按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1:0.5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助;对纯电动客车、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1:0.5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助;其他类新能源汽车原则上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1:0.2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助。地方配套资金含省市两级资金,中央和地方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车辆售价的60%。根据产品类别、性能指标等进一步细化补助标准。
个人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财政补助。
对自行或组织员工一次性购买纯电动乘用车超过10辆的法人单位,给予2000元/辆的财政资金补助,专项用于单位充电设施建设管理。
▲ 充电补助。对单独报装的公用充电桩,按照0.6元/kwh的标准给予消费者补贴,由运营商在充电费用中直接扣除;对新购纯电动乘用车的个人用户给予2000元的电费补贴(转让、过户外地的除外;个人当年不重复享受)。
▲ 换购车辆补助。对个人提前淘汰自有黄标汽车购买纯电动乘用车或纯电动物流车的,在享受提前淘汰黄标车财政补偿资金的基础上,再给予3000元/辆的财政资金补助。
▲ 分时租赁企业奖励。对车辆运营规模达到300辆新能源汽车的分时租赁企业,第一年(是指2016年)给予每车每月500元的运营奖励,第二年(是指2017年)给予每车每月300元的运营奖励。
▲ 充电设施补助。对验收合格、管理规范的公用和专用直流充电桩(正常营运3个月以上,且单个乘用车充电桩每月平均充电量不少于450度电),按照充电功率给予200元/千瓦的财政资金补助;对住宅小区新建(不含规划配建)的充电桩,给予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500元/个的财政资金补助。
▲ 电池回收奖励。对整车、电池生产企业建立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系统并回收利用的,按电池容量给予每千瓦时10元的奖励。
▲ 示范小区和示范单位奖励。对新能源汽车推广规模较大,应用里程较长,充电设施建设与应用规范的企业、居民小区,给予每个单位10万元的奖励,专项用于公用或专用充电设施建设管理。
                            15、深圳市
目前,深圳市关于新能源汽车补贴的正式政策尚未出台,但发布了关于《深圳市新能源公交车示范推广期运营补贴办法》。
▲ 2013年6月1日之前投入的以融资租赁方式购置的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标准为26万元/辆/年;
▲ 2013年6月1日(含6月1日)后投入的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标准为42.27万元/辆/年;
▲ 更新车辆的运营补贴标准根据更新时间按照前二项标准与各公交特许经营企业在财政定额内单车补贴金额的差额确定(即更新车辆单车年度补贴=新增车辆单车年度补贴-定额内单车年度补贴),其中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额内补贴为24.42万元/辆/年,深圳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为22.91万元/辆/年,深圳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为23.79万元/辆/年。
                          16、南通市
车辆购置最高补助额度严格执行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规定,地方财政给予的补助资金不得超过相应车型中央财政补贴额的50%。市级财政对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工作另行通知。
(转自:第一电动汽车网 聚商谷)